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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修订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
作者:yq     发布时间:2011-11-28                 访问次数:9 字体:   打印

   为加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促进外经贸事业蓬勃发展,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自治区财政厅与商务厅结合我区实际,对2010年出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新财企〔2010〕160号)进行了修订,完善规范了内容,提高了支持额度。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境外展览会项目:支持内容在原“境外展位费、布展费(只限团体项目)、运输费(只限团体项目)”的基础上增加了“往返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等”;支持额度由原“境外展位费最高不超过4万元、布展费最高不超过0.8万元”调整为“境外展览费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将“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和各类产品认证项目”支持额度由3万元调整为25万元;国际市场宣传推介项目支持额度由3万元调整为10万元;“创建中小企业网站项目”支持额度由5万元调整为10万元;“境外路牌广告、报刊广告和影视广告项目”支持额度由5-10万元不等统一调整为30万元;“境外投(议)标项目”支持额度由“标书购置费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项目设计费最高不超过4万元”调整为50万元。

3、资金的审核拨付由“自治区商务厅和财政厅对各地州市上报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和批复”修订为“自治区商务厅和财政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外资外经科岳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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